贵州省中职学生休学条件
根据《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》规定,第三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,经学校批准,可准予休学或劝其休学:
(一)因病或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完成学业者;
(二)申请停学参加社会创业、就业实践活动者;
(三)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(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时间合并计算);
(四)按国家规定(如服兵役)可予以休学者。
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限、次数由学校规定,但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。依法服兵役而休学的,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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